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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左旗涉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3-16〗 〖来源:盟委农工部〗 〖作者:综合科〗

 

苏尼特左旗涉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盟、旗有关“三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涉牧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效率,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规,科学、合理、高效实施项目,加快牧区小康建设进程,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涉牧项目的规划编制、投资安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办法所称涉牧项目,主要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牧区基础设施项目和畜牧业产业项目。项目管理是指对涉牧项目申报、任务分配、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旗牧区小康建设工程项目整合实施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旗涉牧项目的审定,并依据《苏尼特左旗全面建成牧区小康社会2014-2020年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涉牧项目建设的重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旗委农牧部)负责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涉牧项目立项指南,审核年度涉牧项目计划,组织对涉牧项目的决策咨询、评估论证;协调督促涉牧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的督查、考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涉牧项目管理坚持“五公开”和“四统四分四不变”原则,即项目建设全程要“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监督”,同时在坚持项目主体不变、资金渠道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统筹规划,分头实施;统一立项,分别申报;统一监管,分项建设;统一考核,分批验收。

(一)统筹规划,分头实施。领导小组对所有涉牧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各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划分年度、分头组织实施。

(二)统一立项,分别申报。凡涉牧项目申报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由各项目单位按规划分别组织申报,申报成功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统一监管,分项建设。凡是整合资金的涉牧项目,必须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对项目资金的预算、评审、拨付以及工程招标和质量监管实行统一管理,由各项目责任单位分项目进行建设。

(四)统一考核,分批验收。涉牧项目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实施,同类项目制定统一的考核办法,按照建成一处,验收一处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验收,并根据项目建设优劣情况兑现奖惩。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涉牧项目申报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统一审核的原则。对涉及苏木镇、嘎查、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的项目,必须通过相关属地苏木镇向各主管部门申报。实行涉牧项目储备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及苏木镇要根据国家涉牧项目政策导向、全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提出一批涉牧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预审后,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进行决策咨询,对符合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的项目,分类归入全旗涉牧项目储备库,并将项目储备库相关情况反馈给各苏木镇。储备项目应达到项目申报书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投资效益评估等。

第六条 建立以苏木镇为单位的涉牧项目申报制度。上级相关部门立项指南下达以后,主管部门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立项指南下发到各苏木镇,各苏木镇根据立项指南要求,编制、筛选出本地区的涉牧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涉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对各苏木镇上报的项目,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根据年度涉牧项目整合的重点,报旗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会同财政等部门联合向上级相关部门申报。

 

第三章  项目的分配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苏木镇要按照项目实施有关要求,结合我旗牧区小康建设工程等牧区发展总体战略部署,充分考虑嘎查发展实际、牧户积极性、社会矛盾纠纷等影响实施项目的综合因素,统筹分配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全旗牧区小康建设实际需求,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统筹安排,将项目公平合理分解到苏木镇。

第十条 苏木镇要根据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和全旗牧区小康建设要求,结合本苏木镇和嘎查的实际,经苏木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统筹安排,将项目任务公平合理分解到嘎查。

第十一条 嘎查要根据项目实施有关要求,结合本嘎查和各牧户实际,采取召开两委会、牧民小组组长会或牧民大会通过的方式统筹安排,把项目公平合理分解到户,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苏木镇、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苏木镇要认真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机构、项目规模、资金筹措、实施范围、实施步骤、技术保障、检查验收、权责关系等内容,做到方法得当、措施有力、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报账制。对于涉及户数较多、资金量较大的项目要按照项目实施有关要求实行招投标制。对于涉及单户或少数户、资金量较少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对象意愿,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未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对象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标准进行建设,否则不兑现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苏木镇、嘎查和项目监理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项目监管负责人,经常深入项目区监督检查项目(包括未招标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问题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单位竣工后,通过嘎查报苏木镇。苏木镇要对竣工项目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申请项目主管部门验收。项目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项目实施合同要求,及时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人,验收未合格的责令重建或不兑现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向项目主管部门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和资金管理要求向施工方支付项目资金,严禁任何单位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对骗取项目资金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限期整改或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涉牧项目资金进行检查审计,建立健全涉牧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项目具体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以及各有关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涉牧项目的日常监管。监管的重点包括: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主管部门和旗纪委检举投诉涉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班子,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控;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项目第一线,调查掌握项目推进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多部门联合督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重点涉农项目实施的公正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基础设施类涉牧项目的审价监督。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嘎查职责。嘎查负责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分配项目,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苏木镇、项目主管部门,并及时整改。嘎查“两委”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1、未按本办法分配项目的;

2、分配项目时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监管责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整改的;

4、项目移交资产管护责任不到位,项目建设成果受损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苏木镇职责。苏木镇负责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分配项目,对嘎查项目分配、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对竣工项目进行自查。苏木镇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1、未通过嘎查分配项目的;

2、分配项目时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嘎查分配项目、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整改的;

4、项目移交资产管护责任不到位,项目建设成果受损严重的。

5、自查工作不到位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分配项目,对苏木镇、嘎查项目分配、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主管项目单位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嘎查职责。嘎查负责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分配项目,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苏木镇、项目主管部门,并及时整改。嘎查“两委”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1、未通过苏木镇、嘎查分配项目的;

2、分配项目时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嘎查和苏木镇分配项目、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未及时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

4、未严格把关验收,移交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施工方责任。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标准建设,偷工减料、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导致验收不达标的,要及时限期整改。对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及时整改问题的,按合同约定不予兑现项目资金,并纳入涉牧项目建设“黑名单”,取消其今后参与全旗涉牧项目建设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牧区小康建设工程项目整合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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