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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小康工程牧民自筹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16〗 〖来源:盟委农工部〗 〖作者:综合科〗
 

   

2014年度小康工程牧民自筹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小康工程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确保2014年度牧区小康工程顺利实施,根据《苏尼特左旗2014年牧区小康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度牧区小康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自筹资金收缴时间为201461日至620日,为一次性收取,工程开工以前必须交齐。

第四条 每户自筹资金不低于工程造价的40%,项目补贴不超过60%。自筹资金收取必须达到工程预算的40%以上,旧房改造的根据实际工程合同预算收取自筹资金;实际补贴以工程决算结果计算,多退少补。

   补贴标准:

   1、新建房屋:50㎡每户补贴5万元,70㎡每户最高补贴7.5万元,85㎡每户最高补贴9万元,100㎡ 及以上每户最高补贴10万元。 

2、旧房改造:室外大改(室外加盖卫生间、厨房、外墙保温)每户最高补贴3.6万元;室内小改(室内加装卫生间、厨房、外墙保温)每户最高补贴2.3万元;加装保温(对现有住房加外墙保温,上涂料)每户最高补贴工程资金的60%

第五条 自筹资金由苏木镇负责收取,收齐后交到旗委农牧部统一管理支付。

   第六条 各苏木镇要建立收费台帐,及时通知督促牧民缴纳自筹资金,对交费牧户开据苏木镇签章的收费收据。

第七条 自筹资金由旗委农牧部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八条 自筹资金只能用于小康工程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自筹资金的,应收未收或者少收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自筹资金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一条牧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自筹资金的,由苏木镇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交自筹资金的牧户取消其小康工程建设指标,重新安排其他牧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部负责解释。

 

联系人:萨日盖   电话:15947098001

 

附:2014年度小康工程房屋造价及自筹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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