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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业工作手册

〖发布日期:2015-05-18〗 〖来源:锡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作者:〗

         
             前 言

 
   盟委、行署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大对“三农三牧”的投入,大力推动惠农惠牧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为进一步加大惠农惠牧政策宣传,让广大农牧民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我们把现行的涉农涉牧政策措施收集整理汇编成册。手册涵盖了农牧业、林业、水利、扶贫开发、移民、科技、民政、财政、教育、文广、卫生、计生、住建、交通、社会保障、旅游、商务、供销、残联、金融服务等多方面内容。手册所涉及的政策措施以2014年执行为标准,如有变化,以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为准。在编印过程中,因时间仓促,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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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农牧业生产方面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三)畜牧业良种补贴政策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五)土地整治项目

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方面

(一)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三)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四)《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签发政策
(五)草场超载、禁牧区放牧处罚规定
(六)征用和临时占用草原补偿
(七)草原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规定
(八)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处罚规定
(九)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
(十)征用、使用、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规定

三、农牧业产业化方面

(一)整顿规范畜产品屠宰加工市场相关政策
(二)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补贴政策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
(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五)农牧业产业化、科技推广项目
(六)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程项目
(七)“新网工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
(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四、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一)“两棚一窖”建设
(二)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三)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四)生态移民扶贫政策
(五)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六)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征地补偿
(七)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八)沼气项目补贴政策
(九)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十)农牧民宅基地政策

五、社会保障方面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创业就业政策
(三)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五)农村牧区医疗救助
(六)临时救助
(七)特困人员救助
(八)惠民殡葬
(九)残疾人优惠政策
(十)“为全盟低保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程
(十一)高龄津贴
(十二)“小天使”基金
(十三)“天使阳光”基金

六、科教文广卫计方面

(一)助学政策
(二)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三)星火科技12396农牧业科技咨询服务
(四)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示范嘎查村、示范户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六)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八)晚婚晚育及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
(九)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十)农村牧区免费体检

七、金融工商税收方面

(一)金融扶贫富民工程
(二)农牧民贷款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四)农牧民工商注册规定
(五)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方法
(六)残疾人优惠政策

八、户籍旅游通行方面

(一)农牧民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牧人之家”、“农家乐”旅游项目
(三)收费站通行费减免政策
(四)绿色通道减免政策

附件:1.
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

一、农牧业生产方面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的农牧民。
2.具体内容:划区轮牧、草场改良(沙地治理)、人工种草、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牧业基础设施(棚圈、储草棚、青贮窖、药浴池)等项目。
3.工作流程:每年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下一年度编报计划和投资指标后,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下达各旗县市(区)编报指南及投资控制指标。旗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竞争立项、择优上报,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汇总上报本地项目计划,待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后,项目确定,开始实施。
4.提供材料:项目建议书、项目入库标准文本等。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电话:8256628。

(二)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

1.范围对象:小麦、玉米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主产区马铃薯生产中购买使用脱毒种薯的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马铃薯商品薯生产企业等给予补贴(马铃薯生产企业不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2014年玉米、小麦10元/亩,马铃薯脱毒种薯1元/公斤。
3.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咨询电话:8210558。

(三)畜牧业良种补贴政策
 
1.肉羊良种补贴。

(1)范围对象:

①北部牧区地方良种肉羊选育区包括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乌拉盖管理区,补贴对象以嘎查为单位集中统一管理站点引进的乌珠穆沁羊和苏尼特羊特级或一级1周岁种公羊。
②南部牧区细毛羊和肉羊经济杂交区包括正蓝旗、正镶白旗、镶黄旗和太仆寺旗贡宝拉格苏木,补贴对象为集中管理站点引进的内蒙古细毛羊、澳美羊、德美羊等合格的1-3周岁种公羊。

(2)补贴标准:每只更新种公羊补贴800元(自治区补贴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各400元)。更新种公羊上报所在旗县市(区)农牧业局,经改良部门鉴定合格后兑现补贴,其中自治区补贴补给购买者;国家补贴经统一招标采购后拨付中标种羊场,牧民购种羊从价格中核减补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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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肉牛冻精及良种肉牛基础母牛饲养补贴。

(1)范围对象:基础母牛改良使用良种肉牛冻精、良种基础母牛。
(2)补贴标准:基础母牛改良使用良种肉牛冻精的,每头补贴2支冻精,每支冻精每年补贴5元。良种基础肉用母牛每年每头补贴50元。
(3)工作流程:根据统计部门数据,经农牧部门核对公示,由旗县市(区)农牧业局统一兑现补贴。

3.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咨询电话:8210558。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投保农牧户。
2.保障水平:

(1)种植业保险金额:水浇地玉米、水浇地小麦、马铃薯、甜菜每亩各400元,旱地玉米和旱地小麦每亩各220元。油料作物中葵花每亩250元、油菜等每亩170元。
(2)养殖业保险金额:奶牛按不同等级品种、产奶量和市场价格差异区别投保,每头奶牛保险金额分为4000元、5000元和6000元三个档次,由奶牛养殖户和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品种奶牛市场价格的70%;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3.保险费率:

(1)种植业:玉米为9%,小麦为7%,甜菜、油料作物分别为7%,马铃薯为6%。
(2)养殖业:奶牛8%,能繁母猪6%。

4.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玉米、小麦、马铃薯、油料作物等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级财政补贴40%,盟、旗县级财政补贴1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10%。
(2)养殖业: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旗县财政补贴10%,农牧户或农牧户与养殖企业等共同承担15%;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0%,盟、旗县级财政各补贴10%,其余10%由农牧户或农牧户与养殖企业共同承担。

以上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中,小麦、玉米、马铃薯、甜菜、油料和奶牛保险保费由盟、旗县市(区)承担10%,根据各旗县市(区)财政状况和种养业规模,划分为三个档次,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保费。具体是太仆寺旗、正镶白旗、苏尼特右旗盟财政承担6%,旗财政承担4%;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正蓝旗、多伦县盟财政承担5%,旗(县)财政承担5%;西乌珠穆沁旗、东乌珠穆沁旗、镶黄旗、锡林浩特市、乌拉盖管理区盟财政承担3%,旗市(区)财政承担7%。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咨询电话:8210558。
(五)土地整治项目

  1.项目概况:土地整治项目是指自治区使用中央划转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自治区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除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以外的其他各类土地整治项目。  通过项目的实施,对耕地的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在增加耕地的同时,完善水利配套设施和农田道路,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2.办理程序:由村委会提出土地整理项目申请,报当地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外业踏勘、内业分析、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编制完成后,旗县级人民政府征求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民意见,组织国土、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报盟国土资源局;盟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在对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上报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经盟国土资源局立项批准后进入项目储备库,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申请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组织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项目中标价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旗县市级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盟国土资源局审查;盟国土资源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预算交由同级财政部门评审; 盟国土资源局和盟财政局对通过评审项目予以批复;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报盟国土资源局批复;由旗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自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盟国土局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全程管理,并对竣工的项目进行验收。

3.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国土局,咨询电话:8224193。
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方面

(一)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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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禁牧补助:补助标准为6.36元/亩。保底每人每年3000元,封顶每人每年12306元(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要求,封顶标准为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我盟201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6153元)。部分地区可根据实际,确定补贴标准。
 2.草畜平衡奖励:补助标准为1.71元/亩。
 3.牧草良种补贴:一年生牧草补贴10元/亩,多年生牧草一次性补贴50元/亩。
 4.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每年每户牧民800元。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咨询电话:8210558。

(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农村牧区退耕还林户。
2.具体内容:合格的退耕还林造林户(造林当年成活率70%以上,以后每年林木保存率65%以上),从造林当年起,前8年每亩补助资金160元,后8年每亩补助资金90元。
3.工作流程:每年由旗县市(区)林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兑现给退耕还林户。
4.提供材料:退耕还林证、退耕还林合同。
5.办结时限:年内兑现。
6.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咨询电话:8222429、8222250。

(三)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1.范围对象:列入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锡盟户籍农牧民。
2.具体内容:国家对列入重点公益林补偿范围的林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4.25元(农牧民无力管护的补偿标准为10.25元)。[JP]
3.工作流程:每年由旗县市(区)林业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补偿资金兑现给农牧民。
4.提供材料:林权证、公益林管护合同。
5.办结时限:年内兑现。
6.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咨询电话:8222429、8222250。

(四)《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签发政策

1.范围对象: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具体内容:为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开具《植物检疫证书》。
3.工作流程:调运前到盟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申请,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报检,并审核报检单;检疫员现场检疫确认符合条件的收取检疫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提供材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
5.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
6.经办部门:盟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盟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咨询电话:8222429。

(五)草场超载、禁牧区放牧处罚规定

1.具体内容:在基本草原上超载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罚款。在实行禁牧休牧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罚款。[JP]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咨询电话:8204480。

(六)征用和临时占用草原补偿

1.具体内容: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标准执行,对草原承包者给予一次性补偿。临时占用草原补偿按照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国土局,咨询电话:8204480、8224193。

(七)草原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规定

1.具体内容:草原上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市(区)生态保护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咨询电话:8204480。

(八)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处罚规定

1.具体内容:数量在二十亩以上,或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咨询电话:8204480。

(九)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

1.具体内容: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旗县级生态保护委员会备案。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咨询电话:8204480。
(十)征用、使用、临时占用草原行政许可规定
1.征占用草原应征得草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应征得草原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2.牧民在自家草场上修建畜舍、贮草棚等也应办理设施农业行政审批手续。
3.牧民在自家草场上开展旅游活动也应办理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临时作业许可证》。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生态保护部门,咨询电话:8204480。


三、农牧业产业化方面

(一)整顿规范畜产品屠宰加工市场相关政策

1.具体内容:全盟畜产品加工企业不得扣减7%羊尾价,取消屠宰费等不合理收费。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发改局,咨询电话:8274158。

 (二)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补贴政策

  1.具体内容:2013年,启动锡林郭勒羊肉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统一打造“锡林郭勒羊肉”品牌。2014年,确定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正镶白旗等6个旗市以及12家肉食品加工企业为试点。盟、旗两级财政为每只佩戴耳标羊补贴7元和5元。试点企业按胴体每公斤高于市场价1元收购牧民佩戴耳标羊。对能够维护企业和牧户合法权益、组织牧户统一销售的合作社,每只高于市场价3元收购佩戴耳标羊。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追溯办(农牧业局),咨询电话:8285393。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设立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的农牧民。
2.具体内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个体工商户。
3.工作流程:投资者需到食药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领取填报表格,向工商部门提交填报的表格,经审批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4.提供材料: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
6.经办部门:旗县市(区)食药工商局,咨询电话:6832990。

(四)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1.范围对象:在工商部门注册满两年,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一定产业基础,辐射带动能力强,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
2.支持额度:15—50万元。
3.申报时间:每年1月或6月。
4.审批程序:旗县市(区)财政局依据上级《项目申报指南》及时组织初审,并提供《实地察看意见》或盟财政局直接进行实地察看。盟财政局复审(或组织专家评审),财政厅评审符合条件下达。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财政局,咨询电话:8222924。

(五)农牧业产业化、科技推广项目

1.范围对象:从事农牧业生产不底于两年,具有一定规模生产基地,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的盟级以上龙头农牧业生产企业、大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2.支持额度:50—300万元。
3.申报时间:每年1月或6月。
4.审批程序:旗县市(区)财政局依据上级《项目申报指南》及时组织初审,并提供《实地察看意见》或盟财政局直接进行实地察看。盟财政局复审(或组织专家评审),财政厅评审符合条件下达。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财政局,咨询电话:8222924。

(六)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工程项目
  
1.范围对象:经旗县市(区)级以上(含旗县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

2.项目支持范围:
(1)农资经营企业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3)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建设项目。
(4)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建设项目。
(5)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专业经济协会等各类组织以及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化服务体系、农副产品、农资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6)城乡配送电子网络物流项目。
(7)经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项目。

3.工作流程:
(1)申报主体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贸〔2011〕1435号)规定和当年申报指南要求,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并向所在旗县市(区)财政局、供销社提出申请,初审后,报盟财政局、供销社。
(2)盟财政局、供销社对项目材料审核后出具申请文件,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供销社。
(3)自治区财政厅、供销社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4.扶持方式: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供销社,咨询电话:8201466。

(七)“新网工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益性服务项目

1.范围对象:供销社领办、创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并经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工商部门注册取得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项目支持范围: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畜产品加工储运、冷链物流、科技推广、培训等服务。
3.工作流程:旗县供销社、财政局初审上报,盟供销社、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指标联合评审批复。
4.支持额度:10-30万元,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供销社,咨询电话:8200835。

(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1.扶持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2.扶持方式:全部采取财政补助。
3.申报条件:各级供销社持有股份的合作社及龙头企业。
4.申报程序: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与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联合向上申报。
5.支持额度:合作社项目50—100万元;龙头企业项目100—200万元;产销对接项目600万元。
6.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
7.经办部门:旗县市(区)供销社,咨询电话:8200835。
四、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一)“两棚一窖”建设
1.具体内容:盟委、行署决定利用5年(2013—2017年)时间,通过整合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草地治理、财政专项、农牧民自筹资金,集中推进储草棚、暖棚、青贮窖、育肥羊栅栏等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从嘎查村开始逐级申报的方式,对列入当年计划的可给予实际造价70%的补贴。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咨询电话:8210558。
(二)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1.项目范围:
(1)公益类项目:嘎查村内街道硬化、人畜饮用水工程、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内其他公益设施。
(2)生产类项目:嘎查村内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小型水利建设设施。
(3)经营类项目:嘎查村集体或合作社为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农畜产品销售、外运增加农牧民致富的项目。
2.申报程序:嘎查村“两委”会议确定建设内容、筹资事项、筹资方式、筹资规模、项目概算、资金来源和实现目标;召开农牧民代表大会,就议事主体、筹资方式、筹资规模和出工出劳方式等进行讨论和表决,将结果张榜公布。嘎查村对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做出可行性报告和预算方案,报旗县市(区)财政局综改办审批立项。

3.奖补比例:各地按照农牧民筹资筹劳合理负担的原则,公益类和生产类嘎查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政府给予适当奖补。农牧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1/3,财政奖补资金不高于2/3;对于类似水窖、风光互补等分户实施的项目,自筹部分要达到40%以上。经营类嘎查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农牧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应达到50%,财政奖补资金不高于50%。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财政局,咨询电话:8253099。
(三)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1.范围对象: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人口占35%以上)的苏木镇、嘎查;少数民族聚居区内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的专业合作社。
 2.项目范围:修建嘎查和合作社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特困群众的危房等设施;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扶持合作社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3.办理程序:自治区民委将项目资金额度直接下达到旗县市(区)。由旗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项目库提供实施项目,填写《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信息情况表》,经盟民族事务委员会汇总上报自治区民委事务委员会备案同意后实施。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咨询电话:8272884。
(四)生态移民扶贫政策

1.实施范围:居住在不具备生存和发展条件的生态脆弱区人群。
2.补贴标准:自治区对移民住房建设给予一次性补贴1.5万元/人,移民新建住房面积户均不低于60平方米。
3.经办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工部、发改局、扶贫办组织实施,咨询电话:8284567。
(五)农村牧区危房改造

1.范围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具体内容:
(1)补助标准:根据2013年标准,国家7500元/户、自治区6000元/户、盟2616元/户、旗县市(区)2616元/户,另外边境一线、节能示范户国家另增2500元/户。
(2)改造标准: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户40—6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3.工作流程:农牧户向嘎查村委会申请、嘎查村评议、苏木乡镇审核、旗县市(区)审批四道程序和三榜公示。
4.提供材料:农牧户向嘎查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申请书,同时提交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证件原件,其他贫困户提交旗县市(区)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贫困户证明及户口簿和户主夫妻身份证。
5.办结时限:危房改造对象审核确定后,当年开工、竣工。
6.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政府负责,住建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配合,由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咨询电话:8224074。

(六)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征地补偿

1.范围对象:项目沿线农牧户。
2.具体内容: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工作人员监督下,按登记事项在嘎查村逐一发放补偿款,并由农牧户签字确认。
3.工作流程:根据农村牧区公路项目建设计划由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工作人员,对项目沿线农牧户进行实地测量、登记占用面积、计算补偿金额,并由农牧户签字确认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交通局,咨询电话:8228214。

(七)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的农牧民。
2.具体内容:农牧民购置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3.工作流程:农牧民网上报名申请→拟定补贴对象→公示补贴对象→签署《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牧民全价购机→农牧民持“证、卡、书、表、票”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登记申请补贴→旗县财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划拨补贴款到购机农牧民“一卡通”帐户。
4.提供材料:身份证、一卡通、指标确认书、经销企业供应表、发票。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咨询电话:8210558。

(八)沼气项目补贴政策

1.工作流程:户用沼气(农牧户)、乡村服务网点、养殖小区与联户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或农牧户)、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企业、村委会、合作社)自愿申报至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发改局→盟农牧业局和发改委审核、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发改局组织实施。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牧业局、发改局,咨询电话:8210558、8274158。
(九)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

1.工作流程:首先由用水户向嘎查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苏木乡镇同意后由旗县市(区)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盟水利局、发改委和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然后报自治区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农村牧区水源、地质、人口居住情况,分别制定农村和牧区饮水安全标准。优先以通自来水的方式解决,确实不具备条件的采取建集中供水点、新打水源井、安装家用改水设备、建储水窖等方式解决。2015年底前实现嘎查村饮水安全全覆盖。自来水工程保证率和入户率达到95%以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的嘎查村每人每天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升。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水利局, 咨询电话:8222912。
(十)农牧民宅基地政策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的农牧民。
2.具体内容:农牧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有宅基地的;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无当地户口的。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工作流程:农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土地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4.提供材料:提出书面申请。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国土局,咨询电话:8224193。

 五、社会保障方面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缴费及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75元;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补贴。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领取待遇: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5.参保程序:参保人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张1寸近期照片到居住地社区、嘎查村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低保户、重度残疾人、转移进城牧民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社保局,咨询电话:8255859。
(二)创业就业政策

1.职业介绍:有求职意向的,可选择到嘎查村、苏木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旗县市(区)就业职介大厅进行求职登记,免费享受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2.技能培训:有培训意愿的,携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到本人所在地就业部门或职业培训机构报名,选择专业,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并享受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合格的,给予鉴定补贴并颁发鉴定等级证。
3.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携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照片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就业部门报名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10天。对培训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证书。
4.小额担保贷款:农牧民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2年期限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大学生毕业证原件到当地就业局申请,领取并填写《担保贷款审批表》。由就业部门入户实地审核,办理反担保抵押登记评估手续,由担保中心和承贷银行办理贷款发放。
5.创业(园)孵化基地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园)孵化基地创业的,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房屋租赁补贴、水电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创业意愿的,可到当地就业部门申请入园登记。
6.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就业局,咨询电话:8816099。

(三)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范围对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规定。
2.办理方式: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工作流程: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嘎查村、社区的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召开评议会,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后报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和旗县市(区)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长期公示。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222491。

(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农村牧区户籍的农牧民(包括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农牧区婴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可自愿参加新农合,农村牧区户籍的入托儿童、在校中小学生应随其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缴费参合流程:每年12月20日前,缴费办理下一年度新农合,愈期未办理的当年不予办理。缴费由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统一入户或集中办理。
3.缴费标准:

(1)2014年个人缴费标准70元(以后年度若调整标准另行通知)。
(2)可免交或部分缴纳参合费用人群,由所在地民政部门确定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统一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4.住院报销流程:
(1)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牧民→门诊医生开具住院证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确认身份后办理住院手续→入住病房→医疗机构新农合办负责床头采集数码照片→出院、转院(开出转院证明)→办理结账手续→医院指定新农合窗口办理报销手续→直接领取报销款。
(2)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统筹地区外住院病人携带报销材料→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初审→盟新农合管理中心复审、拨付资金→报销款打入个人“一卡通”帐户。
(3)盟级或盟外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转院手续办理:参合农牧民在盟内可任意选择一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不需要办理转院手续;转往盟外就诊住院时,须由盟或旗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到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电子备案)可按照相关政策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和登记备案的住院患者降低10%的报销比例。

5.报销标准:
(1)住院补偿:就诊机构在苏木乡镇级卫生院只交纳100元起付线后100%给予补偿;盟内盟直及旗县市(区)级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300元,5000元以下75%、5000元以上80%给予补偿;盟直三级医院及盟外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二级)起付线600元,5000元以下70%、5000元以上80%给予补偿;盟外二级专科、三级医院起付线2000元,5000元以下60%、5000元以上70%给予补偿;盟外二级专科、三级医院(未办理转院手续)起付线2000元,5000元以下50%、5000元以上60%给予补偿。全年补偿封顶线14万元,与商业保险公司合并达到20万元。
(2)门诊补偿:苏木乡镇卫生院、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偿比例为50%;嘎查村卫生室补偿比例为60%;全年补偿封顶线100元,家庭成员可共享使用同一《新农合医疗证》内的门诊补偿额度,超支不补,结余不存。
(3)门诊慢性病(肝硬化)、脑中风及后遗症、高血压Ⅱ期及以上、糖尿病严重并发症、风湿及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支气管哮喘、高血压性心脏病、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甲状腺功能(亢进)低下、Ⅰ型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地方病(布鲁氏菌病、砷中毒、碘缺乏病、克山病、氟中毒)补偿比例为60%,全年补偿封顶线2000元。
(4)门诊特殊病(重性精神病、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补偿比例为70%,全年补偿封顶线5000元。
6.注意事项:
(1)新农合报销医院范围:盟内嘎查村卫生室、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盟内二、三级公、私立医疗机构(锡林郭勒欧亚泌尿专科医院、锡盟武警边防医院、锡林浩特康桥医院、锡林郭勒现代妇产医院);盟外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二级)、二级以上专科公立医疗机构、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2)报销比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分为苏木乡镇卫生院、旗县级和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三个级别,医疗机构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因此,在苏木乡镇卫生院住院获得的报销比例最高,我盟实施的是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只交纳100元起付线后,其余费用全报销政策。

(3)骗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咨询电话:8222536。
(五)农村牧区医疗救助

1.救助范围: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牧区特困供养人员;农牧区低保边缘群体中患23种疾病人员;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规定的 23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唇腭裂、甲亢、农村牧区儿童苯丙酮尿症(包括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农村牧区儿童尿道下裂、农村牧区产科急危重症。
  
2.救助方式:采取五层级过滤式医疗救助模式。

(1)首层医疗救助:资助农牧区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应缴纳的个人参合费用,农牧区“五保”供养人员应给予全额资助,农牧区低保人员按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合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参合救助对象患病治疗后,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给予报销相应医疗费用。

(2)二层医疗救助:资助农牧区低保人员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盟级医疗救助资金、旗县财政专项分别补助1/3,个人承担1/3。农牧区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人员患病或意外伤害治疗,经新农合报销后,对政策范围内报销余额部分由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给予赔付。                

(3)三层医疗救助:基本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中的农牧区低保人员、“五保”供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不低于65%的比例给予救助。

(4)四层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和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

——农牧区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经按新农合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后,负担仍比较重的,对其自付部分通过大病救助"爱心工程"或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予以50%-80%的救助,具体救助比例视其支出数额和困难程度由各旗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5)五层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患者救助。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以上四层救助环节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通过临时医疗救助再次给予适当的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患23种疾病低保边缘群体救助。各地对低保边缘群体中患23种疾病人员实施临时医疗救助,根据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临时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救助。

——急难患者救助。将在全盟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畴。

①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因急重危伤病需急救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按照民政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和条件,主动进行救助。

②民政救助对象救助。民政救助对象因急重危伤病急需入院治疗,而无力预缴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各地可根据情况,通过大病救助"爱心工程"基金,代其向医疗机构预缴部分急救医疗费用。待其出院后凭结算凭证按规定进行救助报销后扣回代缴部分。

③非民政救助对象救助。对非民政救助对象因急重危伤病经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脱离危险后,需要后期维持治疗家庭难以承担的,根据情况通过临时医疗救助给予其适当救助。


3.办事流程:

(1)已实施“一站式”服务的,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应承担部分。

(2)未实施“一站式”服务的,办理流程:新农合报销(卫生部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合作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咨询电话:8222491、8222536。
(六)临时救助

1.救助范围: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人员;因民事纠纷、家庭突遇不测、突然变故及其他突然发生的失学、失房、失业等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的家庭或人员;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危险传染病人及老、弱、残等人员;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
2.救助内容

(1)临时生活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因民事纠纷、家庭突然变故及其他突然发生的失学、失房、失业等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根据困难程度,适当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2)急难患者临时医疗救助。适用于第五层医疗救助。

(3)其他专项救助。困难群众到一门受理窗口或民政部门申请教育、住房、就业救助的,受理后由民政部门及时转办各相关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实施专项救助,并及时告知或公开转办进度,做好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对接工作。困难群众到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教育、住房、就业救助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受理,根据情况实施救助。民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4)其他急难事项救助。对因民事纠纷、家庭突然变故及其他突然发生的失学、失房、失业等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的家庭或人员,采取物质救助与精神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救助。在对其实施物质救助摆脱困境的同时,申请救助项目涉及社会组织或个人(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的,转介给有救助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社会力量,帮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缓解心理压力或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

(5)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主动求助和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护送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为其提供临时食宿、协助返回原籍救助。对因急病需救治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由卫生部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救治,脱离危险后由民政部门协助其返回原籍。

3.申请程序: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委托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222491。
(七)特困人员救助
1.供养范围:对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五保”供养。

2.供养内容及形式: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供养人员可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3.申请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嘎查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嘎查村、社区公示后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222491。
(八)惠民殡葬

1.免费殡葬范围: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牧区“五保”对象。
(3)城镇“三无”人员。
(4)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5)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
(6)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

2.实施单位:免费殡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直属并依法注册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及经营性公墓具体承办。
3.办理程序: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免费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免费对象”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锡林郭勒盟免除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审批表》;“免费对象”为绿色生态节地安葬的,则填写《锡林郭勒盟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绿色生态安葬费用审批表》。户籍所在地无殡仪馆或在外地死亡并火化的,须凭火化地殡仪馆出具有效遗体火化证明、正式发票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地殡仪馆按当地标准免除相应的基本殡葬费用。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222491。
(九)残疾人优惠政策

1.申领《残疾人证》的程序:户籍在锡盟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可申领《残疾人证》。根据办证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申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必须由其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旗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残疾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住所地的社区、嘎查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可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旗县市(区)残联,经旗县市(区)残联组织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请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盟残联审查批准,由旗县市(区)残联办理。残疾人应向旗县市(区)残联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到本地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检查,经检查签署残疾评定意见加盖医院印章后返回残联进行初审,[JP3]同时携带本人7张近期2寸免冠蓝色背景数码照片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报盟残联批准后,由旗县市(区)残联打印残疾人证,送盟残联加盖钢印后发证。[JP]

2.享受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1)持有当地户籍、《残疾人证》和低保证的贫困残疾人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当地旗县市(区)级残联,办理每年一次性发放的生活困难补贴。
(2)持有当地户籍和《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当地旗县市(区)级残联,办理每年一次性发放的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
(3)持有当地户籍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当地旗县市(区)级残联,办理每年一次性发放的残疾人机动轮椅燃油补助。
(4)由持有当地户籍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经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报当地旗县市(区)级残联,办理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无障碍设施改造手续并实施无障碍改造。
(5)由持有当地户籍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经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由旗县市(区)级残联报盟残联,盟、旗两级残联共同为0—6岁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项目或对符合康复要求的发放康复补助金。
(6)由持有当地户籍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请,经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后,由旗县市(区)级残联报盟残联,盟、旗两级残联共同为符合康复要求的残疾人免费发放所需辅助器具、免费为其制作配置假肢或给予相应的康复项目资金补助。

3.具体标准:
(1)贫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发放460元,其中自治区配套50%、盟级配套30%、旗县配套20%。
(2)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居家护理补助。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人均每年发放居家护理补助500元,其中自治区配套50%、盟级配套20%、旗县配套30%。
(3)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补贴。为激励学前教育机构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每招收1名残疾儿童给予机构2000元的补助资金,其中自治区配套50%、盟级配套50%。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残联,咨询电话:8203636。
(十)“为全盟低保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程

1.实施标准及范围:2013年至2017年,每年为低收入农牧民(每户)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煤,其中低收入农牧民的界定标准为人均纯收入低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倍水平的常住在籍农牧民。以后年度以此类推。常住农牧户是指在嘎查村冬季取暖期居住2个月以上的住户。

2.办理程序:
全区供煤工作统一采取现金发现金发放的方式进行,发放标准为低收入农牧户每年每户发放600元,通过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打入由旗县市(区)牵头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农牧户名单的“一卡通”帐号。

3.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经信局,咨询电话:8260213。
(十一)高龄津贴

1.实施范围:具有锡盟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申领程序: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3份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评议,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申请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统一登记造册,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补助标准:80—89岁人均100元/月,90—99岁人均300元/月,100岁以上人均600元/月。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民政局,咨询电话:8222491。
(十二)“小天使”基金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0-14周岁患有白血病且家庭经济贫困的儿童少年。

2.申报材料:

(1)能证明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2)申请人最新病情诊断证明原件、骨髓检查报告和住院病案首页(加盖医院病案复印章,三份材料缺一不可)。
(3)申请人其他医学检查报告(染色体检查、融合基因检查等)。
(4)低保、军烈属等家庭、孤儿及因残、病、突发事件等导致贫困的家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3.办事流程:由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申请“小天使基金”资助。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咨询电话:6999158。
(十三)“天使阳光”基金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0-14周岁家庭贫困,未手术治疗的先天性心脏病儿童。
2.
申报材料:

(1)能证明申请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户口簿无法证实监护关系的,须提供申请人出生证明或派出所开具的监护关系证明原件。
(2)申请人最新病情医学检查报告单(超声心动图报告等)复印件。
(3)低保、军烈属等家庭、孤儿及因残、病、突发事件等导致贫困的家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证件复印件。以上材料同申请表一同申报。
3.办事流程:由本人或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红十字会申请“天使阳光基金”资助。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红十字会,咨询电话:6999158。

六、科教文广卫计方

(一)助学政策

1.学前教育助学
(1)
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在盟内接受学前教育的适龄(3-5周岁)幼儿。
(2)
助学标准:公办幼儿园免保育费、管理费,每人每学年不低于12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费、管理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0元。蒙语授课幼儿在园伙食费补助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3)
办事流程: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不再缴纳保育费和管理费;民办幼儿园保育费、管理费补助由所在幼儿园统计申报,按照各旗县市(区)具体实施细则发放。

2.义务教育助学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或在盟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2)助学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250元;蒙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3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620元;免作业本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习用品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5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00元;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和中小学随班就读的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寄宿生生活补助每生每学年3000元。
(3)办事流程:按各旗县市(区)当地制定的办法,按学期发放助学金。

3.高中教育助学
(1)范围对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在盟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助学标准: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为盟内户籍费标准为普通高中每生每学年400元,职业高中每生每年500元,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中职学生每生每学年8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普通高中在校生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学生享受);地方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在盟内就读的中职学校高三年级锡盟户籍学生享受);民族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在盟内就读的高中阶段锡盟户籍蒙语授课学生享受)。
(3)办事流程:
①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年 5月份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或就读学校领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填写基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当地民政、扶贫部门和苏木乡镇政府审查审核公示;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发放“补助券”,由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助学管理中心7月25日前发放到申请学生手中;开学后,学生持“补助券”到就读学校。助学金打入学生持有的普通高中资助卡。
②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就读学校逐级审核上报,助学金打入学生持有的中职资助卡。
③申请地方助学金,由学校统计逐级审核上报,并负责统一发放给学生。
④申请民族助学金, 由学校统计逐级审核上报,并负责统一发放给学生。

4.禁牧区牧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助学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在自治区内外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本、专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禁牧区牧民子女(中途退学或已经毕业的学生不享受)。
(2)助学标准:每生每学年6000元,对符合其他助学政策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不重复享受。 
(3)办事流程:每学年申报一次,每年10月10日前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新生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的学生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助学管理中心或户籍所在苏木镇政府领取并填写《锡林郭勒盟禁牧区牧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助学金申请表》,经所在禁牧区苏木镇审核并复印原件加盖公章后,由申请人报户籍所在地助学管理中心。各地财政局在各级审核汇总后, 7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发放给学生家长。

   5.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范围对象:具有锡盟户籍,被高校录取新生或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贷款标准: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3)办事流程:
①到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领取《生源地助学借款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并经审查后向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申请借款。

②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办理。

6.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教育局,咨询电话:8261400。
(二)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

 
1.范围对象:锡盟地区有线电视未覆盖的农村牧区用户。
2.设备功能:单模机顶盒能免费接收47套直播卫星节目和17套中央广播节目;双模机顶盒不仅能接收47套直播卫星节目和17套中央广播节目,还能通过地面数字信号接收盟旗自办电视节目。
3.收费标准:双模机顶盒每套490元,其中各级政府每套支付390元,用户每套支付100元;单模机顶盒每套390元,其中各级政府每套支付350元,用户每套支付50元。
4.办理流程:由当地旗县广电部门登记录入用户信息(包括用户所在地的移动基站定位信息,用户手机卡号,机顶盒序列号等),将户户通设备发放到乡(镇、苏木),由乡(镇、苏木)发放到村委会,用户到村委会交付设备费后领取设备,由当地广电部门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调试安装。
5.经办部门:各旗县市(区)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台),联系电话:0479-8221757。
           


(三)星火科技12396农牧业科技咨询服务

1.具体内容:农牧民可以通过拨打12396咨询电话,与全盟13个旗县市(区)的54名专家直接进行对话,咨询农牧业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市场行情、供求信息等。登录星火科技12396信息服务网站(www.xl96048.com),浏览农牧民科技、市场动态、专家答疑、农畜产品市场行情等。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科技局,咨询电话:8222624。
(四)科技示范嘎查村、示范户
1.具体内容:科技示范嘎查村、科技示范户由各旗县市(区)科技局确定,并上报盟科技局备案。盟科技局进行审核验收后,予以授牌,并在科技项目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科技局,咨询电话:8222624。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范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
(2)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直至亡故为止。
3.办事流程:个人提出申请;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嘎查村张榜公示;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嘎查村级张榜公示;旗县市(区)卫生和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在嘎查村级张榜公示。经认定后,奖励资金打入“一卡通”。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咨询电话:8222189。
(六)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1.范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区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3个子女的地区。一方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区居民,且其户口登记在现行普遍允许生育3个子女的地区,按照各地生育政策的规定,允许生育3个子女的,可以作为工程实施对象。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仍然允许生育3个子女地区的夫妻,可以作为工程实施对象;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具有生育能力或生育史。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但离婚、丧偶之前,自愿少生子女,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或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
(3)夫妻双方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现存1个或2个子女,按照当地生育政策规定,还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4)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2.奖励标准:每个项目户一次性奖励不低于3000元。
3.办事流程: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苏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嘎查村居委会评议同意后报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初审同意后报旗县卫生和计生部门审核。经认定后,奖励资金打入“一卡通”。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咨询电话:8222189。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1.范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有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2.扶助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49至5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1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75元;60周岁及以上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4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45元,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办事流程: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点嘎查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嘎查村(居)委会评议;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旗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经认定后,奖励资金打入“一卡通”。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咨询电话:8222189。
(八)晚婚晚育及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

1.范围对象: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2.奖励政策:

(1)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享受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享受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办事流程:本人到所在地苏木乡镇政府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年终一次性打入“一卡通”。

  4.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咨询电话:8222189。
九)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1.范围对象: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农村牧区夫妇;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牧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区居民户口;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2.服务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共19项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3.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咨询电话:8222189。
(十)农村牧区免费体检

  1.范围对象:盟内农村牧区常住人口45-55岁男性(1960-1970年出生)和40-50岁女性(1965-1975年出生)。
2.实施年度:2015年
3.健康体检项目:

(1)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基本检查项目;
(2)心电图;
(3)血尿常规;
(4)血生化免疫(肝功能、肾功能、血糖、血脂等);
(5)胸部X光;
(6)腹部B超;
(7)妇科常规检查(包括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
(8)结核病和布病筛查。
4.体检流程: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当地医疗卫生机构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体检工作。

5.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咨询电话:8222536。
 七、金融工商税收方面

(一)金融扶贫富民工程

1.具体内容:自治区2013年11月启动了金融扶贫富民工程(2013-2017年),太仆寺旗、正镶白旗、苏尼特右旗、苏尼特左旗、阿巴嘎旗、镶黄旗、正蓝旗、多伦县列入项目实施范围,主要解决贫困农牧民担保难、贷款难问题。贷款主要支持有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农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扶贫互助组织)、扶贫龙头企业的生产发展。贴息资金实行贷款农牧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贷款分为富农贷和产业贷。支持农牧民到户的贷款原则上占当年贷款总额的70%左右。富农贷最低额度是1000元,最高5万元,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额度是3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建设周期较长的原则可延长至3年。产业贷最高额度是5000万元。[JP2]2013年,国贫旗县放贷规模1亿元,区贫旗县放贷规模50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富农贷”和“产业贷”的利率统一为“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最高不超过40%”。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扶贫办、农业银行,咨询电话:8210818、8263082。
(二)农牧民贷款
 1.农户小额贷款:农业银行对农牧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贷款额度3000至50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牧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在自助可循环方式下,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
 2.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农业银行对农牧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5万元(不含),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其中采取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单户余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期限不超过3年。
 3.金穗富农贷:农业银行支持贫困旗县农牧户脱贫致富、发展生产,对农牧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自然人贷款。每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贷款,适用范围是自治区开展金融扶贫富民工作的旗县嘎查村。“金穗富农贷”单户额度起点为1000元,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最高300万元(含),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进行贷款发放、本息归还和贴息资金拨付。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须经当地扶贫办推荐)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分为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实行优惠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40%,由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贴息,贷款年贴息率5%。
 4.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农业银行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放的贷款,可采用房地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和法人保证担保等方式。
 5.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主要适用于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牧民,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期限一年,按季还息。
 6.农户消费贷款及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拥有的草牧场经营使用权做抵押,向农牧户发放用于生活消费所需资金的贷款。贷款对象是有消费资金需求的农牧户,主要用于购建房屋、购买汽车(摩托车)、购置耐用消费品和婚嫁、子女就学、医疗等费用,可在农村信用社营业柜台直接办理或集体组织信贷员到村组放贷两种方式。
 7.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村信用社向依法成立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用于本合作社)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合作社依法可承担债务责任的财产数额的70%,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期限不超过2年。
8.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咨询电话:8263082、8266775。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1.具体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7月1日施行)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在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以农牧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涉农涉牧企事业科研单位和农村牧区经纪人、种植养殖大户申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指导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培育、建设和开办农畜产品市场,实现产供销紧密连接,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民政局、食药工商局,咨询电话:8222491、6832990。
(四)农牧民工商注册规定

1.具体内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13年6月26日),农牧民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农牧民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农牧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场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允许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作为股东登记注册公司。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2年4月18日),凡农牧民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需沿用原有字号或主体名称的,在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侵犯其他市场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食药工商局,咨询电话:6832990。
(五)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方面

1.具体内容:我区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另外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2.经办部门:旗县(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转地税局或8263590
(六)残疾人优惠政策
1.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JP]

2.减征幅度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3.减征对象的认定
(1)残疾人员: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
上述人员须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发放的有效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2)孤老人员:是指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3)烈属: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4.减免工作管理
(1)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的事项,其他人员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若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第1-3项资料,对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需附加报送第4项资料。
①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残疾职工、孤老人员、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减免税申请表。
③收入证明材料。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④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初次申报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以后的申报工作除改变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外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后则按初次申报办理。

5.经办部门:旗县(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转地税或8263590
6.其它事项
(1)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2)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征税款,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审核与认定,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JP]
 
八、户籍旅游通行方面

(一)农牧民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
 1.进一步放宽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全盟行政区域界限。凡是从我盟农牧区迁入城镇的农牧民,只要符合移民条件,均可在全盟范围内提出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对进城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农牧民,只要符合落户条件,自愿提出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为其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3.对移民区农牧民进城投亲并自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为其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4.对耕地、草场因征用需要依法安置,向城镇转移的农牧民,为其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5.小城镇户口迁入。购置商品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具有高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提供本人职称证书和本市企事业单位聘用期限有效证明。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的,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票据以及税务部门留存纳税票据的复印件。务工人员提供劳动部门签发的用工证件和务工期限证明,另提供个人居民身份信息。
 6.我盟农牧民进城镇落户后,可以继续享有原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其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惠农政策性补贴不变,集体收益分配等政策不变。凡我盟农、牧区人口在城镇因搬迁、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需“农转非”的,凭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书)等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安局审核同意后可以迁入现住地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7.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内公通〔2011〕26号),“农牧业户口性质”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自愿,仍在原大中专学校集体户中的户口可持报到证后迁回原籍并保留其农牧业户口性质;录取自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后其户口由集体户中又迁至家庭户落户的,其原籍农牧业户口性质不予保留。
 8.经办部门:旗县市(区)公安局,咨询电话:8266077。
(二)“牧人之家”、“农家乐”旅游项目

1.具体内容:“牧人之家”(农家乐)的经营者,在相关部门取得经营许可的基础上,若要申请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需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的评分细则》报告书,由当地旅游部门审核并按照权限范围评定或者上报。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旅游局,咨询电话:8268009。
(三)收费站通行费减免政策
1.具体内容:各收费站对站所在嘎查村内周边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车辆,可根据车主提供的车辆照片、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站所在嘎查村出具的相关证明予以暂缓缴纳车辆通行费。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交通局,咨询电话:8228214。
(四)绿色通道减免政策

1.具体内容: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它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2.经办部门:旗县市(区)交通局,咨询电话:8228214。
 

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
 
 
 
 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14年起利用3年时间,到2016年,实现全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作为自治区成立70周年献礼重点民生工程。

一、危房改造工程。对符合规划、主体结构完好的房屋进行改造和修缮。对规划基础差的土房、危房,在拆除闲置破旧房屋及院落、保留或置换农牧民的宅基地权属的基础上,原地或异地新建。做好以清“五堆”( 柴堆、土堆、草堆、粪堆、垃圾堆)、抓“五改”( 改院、改墙、改厕、改圈、改环境)为重点的村容村貌整治工作。
二、安全饮水。根据农村牧区水源、地质、人口居住情况,分别制定农村和牧区饮水安全标准,采取自来水工程、基本供水井、筒井工程等多种办法解决。
三、街巷硬化。街巷硬化针对苏木乡镇及嘎查村委会所在地实施,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以同步考虑,与农村危房改造选定的村同步实施。根据现有规模和发展规划,宜宽则宽、宜窄则窄,合理确定街巷硬化建设标准。立足实际,提高街巷硬化的长久功效,路面硬化一般采用混凝土结构。
四、村村通电。在村村通网电的基础上,着力提高牧区边远地区没通网电嘎查牧户的电力保障水平,有条件的争取接通网电,不具备条件的对风光互补发电进行升级改造。
五、村村通广播电视通讯。实施“户户通”、地面无线数字电视覆盖、高山台站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户户通”工程和高山台站基础实施改造工程以解决中央、自治区电视节目覆盖为主,兼顾市县两级的覆盖;地面无线数字电视覆盖工程与“户户通”工程相配套,主要解决市县两级的覆盖问题。通讯方面,充分发挥三大电信运营商投资主渠道作用,借助已经开通的有线网络和移动网络开通宽带;采用实用技术手段,稳步推进自然村电话网络覆盖。
六、校舍建设及安全改造。按照够用实用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先乡镇学校、后村小学,先在校生较多学校、后在校生较少学校,通过实施二期薄弱学校改造项目分年度稳步推进,乡村幼儿园列入校舍安全工程根据需要同步考虑(按照自治区批复的规划实施)。
七、嘎查村标准化卫生室。以业务用房建设为主,购置现有的闲置房为辅,所村卫生室原则上达到60平方米,单独自然闾或隔板分离设置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做到三室分开、相对独立、布局合理。
八、嘎查村文化活动室。新建或整合空置用房、草原书屋、党员活动室等现有设施统筹建设文化活动室。文化室内部要有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要附设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做到设施配备和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九、便民连锁超市建设。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的覆盖面,改造或新建便民连锁超市和综合服务合作社,巩固和延伸现有流通网络。店址设在乡镇或村委会所在地等中心村,通过安装POS机和移动电话,建立城乡一体化连锁经营网络,稳步提升商品配送率。
十、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三年内实现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同时,对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人发放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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